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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货车侧翻自燃 谁承担16万元赔偿

邢台易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时间:2018-04-20 16:04:17

高速公路上一团自燃的火,烧毁了一车的货物蔬菜,并给托运方烧出了一道法律难题:驾驶员、车主、运输公司,谁来为这起事故买单?

高速货车侧翻自燃 谁承担16万元赔偿

卡车之家配图、图片来源网络

两年前,雅西高速上,一辆货车侧翻并发生自燃,车上载有的价值16万元蔬菜全部损毁。驾驶员小斌并非车主,而车主又将这辆车挂靠给了运输公司,托运方多方索赔无果,干脆将三方告上法庭。

●  挂靠的车辆高速路上自燃 驾驶员、车主、挂靠公司均被告上法庭

2016年4月15日,陈某与货车驾驶员小斌签订《货物运输协议》,约定由小斌驾驶货车将一车蔬菜从四川省米易县运至四川省彭州市。第二天,小斌驾驶该货车途经雅西高速汉源县九襄镇路段时,车辆侧翻发生自燃,致使价值16万元的蔬菜全部损毁。

陈某无法按约定交货,多方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驾驶员、货车车主古某和该辆货车所挂靠的物流公司三方告上法庭,索赔16万元。

庭审中,陈某指出,小斌作为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与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,并且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:“乙方(小斌)在运输途中,必须安全行驶,若发生交通事故,货损、货差、货物丢失、腐烂等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。”而古某是货车车主,且货车同时还挂靠在物流公司,因此小斌、古某和物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起赔偿责任。

而物流公司则辩称,本案运输合同是小斌与陈某签订,并且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古某,车辆的运营支配权和所有权归古某所有而非物流公司所有,小斌也不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,陈某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没有道理。

小斌则表示,车辆是挂靠的,自己也不是车主。货车车主古某经通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。

●  法院判令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 因运输合同系驾驶员以个人名义签订

近日,该案在彭州法院宣判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古某与物流公司为挂靠关系,小斌是车辆实际驾驶人,运输合同系小斌个人托运方陈某直接签订,其行为不能代表古某和物流公司。据此,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的相关约定,依法判决驾驶员小斌赔偿托运方人民币16万元。

本案承办法官宋姗介绍,机动车挂靠营运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,但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,一旦挂靠车辆发生事故,常常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。

“但实际上,挂靠关系可以理解成,双方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的合同关系。”宋法官表示,物流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,并允许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,等于向社会公示该公司是车辆的运输主体,在运营过程中,如果实际车主以公司的名义与承运的驾驶员签订运输合同,是对公司运输经营的代理行为,万一发生事故,本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责任。但实际车主如果没有以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,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来分析。

宋法官表示,本案中小斌作为实际驾驶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,不能代表古某和物流公司。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,本案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应当认定为小斌,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应由小斌个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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