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卡车之家 >卡车经销商 > 青州市裕兴汽贸有限责任公司(青岛解放) > 促销新闻 > 搬运工受伤要求赔偿 老板:找货车司机
青州市裕兴汽贸有限责任公司(青岛解放)发布时间:2020-11-30 17:54:52
【卡车之家 原创】开货车的司机都知道,有时候自己可能还得担任搬运工的角色。但近日,一位搬运工在给货车上货期间,不慎从车上掉落导致多处受伤。没想到在谈赔偿的时候,公司却让搬运工去找货车司机,我们来看看最后法院是怎么判决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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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平是和丰公司的一位搬运工,2017年已经入职,但在2018年8月底,李某平在上班期间给一辆货车上货时,不慎从货车跌落至地面,导致III级脑外伤、多处骨折等处受伤。
由于是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事故,李某平于2019年8月向枣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,同年10月,向枣阳市人社局作出认定:李某平受伤为工伤。
人社局做出的这份认定,意味着李某平可以向和丰公司索要工伤赔偿,但和丰公司认为李某平受伤是货车司机的过错所致,应由货车司机赔偿,其与李某平系临时雇佣关系。于是,2020年4月,和丰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。
随后,枣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:李某平于2017年到发生事故之前,都在和丰公司上班,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月支付李某平工资,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具有连续性,且该公司有上、下班作息时间规定,和丰公司与李某平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规定的情形。
因此,法院判定李某平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,适用法律正确。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1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2、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3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4、患职业病的;
5、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6、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
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1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2、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3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● 编后语
从事情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,李某平被认定为工伤是毋庸置疑的。李某平是和丰公司请的员工,又不是货车司机请的员工,即使是货车司机的过错而导致的事故,工伤赔偿是和丰公司一定要付的。至于货车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,那应该是和丰公司和货车司机之前的事情了。(文/高李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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